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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柴油被列入“危化品家族”后带来的变化及相关“行为性质”

2022-11-15 18:57:53   来源:中国环境报社    点击: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先从一个“问题”说起

问题咨询:我们是一家道路运输企业,在公司内部设置了一个加油站,对公司自有车辆加油(柴油),不对外经营。

按照最新规定,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了。我们公司的内部加油站,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简要回答: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运输企业内部加油站、不对外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详细回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管三函〔2016〕30号文规定,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另外,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自身所属、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建成投产后,其产品或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用途完全供企业内部生产需要的,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之后,运输企业内部加油站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被列入“危化品家族”后带来的变化

1、2022年11月7日,十部委发布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这就意味着所有柴油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以后所有柴油的生产、经营、使用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作为燃料使用的除外)等,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均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

2、柴油全部列入危化品管理后,此举将严厉打击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若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

3、市场监管部门在成品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不再负有查处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危化品经营许可和商务部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5、部分地区的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资质上未体现柴油,此次将柴油列入后,将重新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需要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和变更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意见)。

6、柴油的危货运输编号为UN1202,在陆运中分为3个子条目,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因此,本次危化品名录的调整不涉及柴油的运输方式调整。以往闪点大于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争议也将不存在。

7、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后,后续在应急、职业卫生、环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有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性质

【要旨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未经许可经营非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再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仍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时将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7条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020年7月1日,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发生上述重大变化,对未经许可零售涉案成品油的行为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意见》取消了批发仓储成品油的经营资格审批,但并未取消零售的经营资格审批,仅是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即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仍然需要经过审批。本案各被告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成品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仍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意见》取消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零售虽仍需审批,但举重以明轻,零售成品油应认定为一般的许可项目,成品油不再为我国限制买卖的物品,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行为以往的认定思路
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四类,经营成品油涉及第一类行为,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刑法第96条将"国家规定"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行为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涉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其中附有《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第183项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确定为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商务部《办法》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详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取得经营许可的流程。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但这只是前提条件,成立非法经营罪尚需符合客观要件,即成品油必须是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中曾明确,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根据该意见的精神,成品油应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上述分析,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若达到法定的构罪标准,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是以往的认定思路。
      二、新规下未经许可经营非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继续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柴油闭杯闪点>60℃已被纳入危化品
      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其中,汽油以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化品。
      所谓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限制买卖的物品与专营、专卖物品相并列,根据刑法的同类解释原则,应理解为国家对买卖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物品。
      目前《意见》已经明确扩大了成品油市场准入,成品油的批发、仓储从原先需要商务部审批变为无需审批,那么在批发、仓储的语境下,成品油已经不是我国所限制经营的物品,若在零售的语境下成品油又被认定为限制经营的物品,不符合刑法的同一性,因此涉案柴油不应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性质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思路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中的汽油以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化品。
      对于上述成品油,因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之属性,属于国家严格管制之列,需要国家特许经营,故仍然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行为人若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上述成品油,侵害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构罪标准的,新规下仍应继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危险作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第三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第三项规定的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涵盖于其中。据此,对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以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一)现实危险的认定

      正确理解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关乎罪与非罪,至关重要。立法引用"现实危险"这一术语,是刑法其他条文所没有的,表明了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现实危险应指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强调了距实害的发生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
      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准确表述行为的性质和危险性,将特别危险、极易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

具体到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现实危险应指在该类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已经出现了小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未发生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对这种一触即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现实危险。

(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范围

      危险作业罪第三项规制的是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因为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这些高危领域,安全监管方面实行了严格的批准或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或许可,一般来说是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具有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63[1] 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具体到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应当结合危化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等均属于需要裁准或者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

      若行为人无证经营危化品性质成品油,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该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法益,即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从一重罪处断。相较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最高刑为1年,显著轻缓,故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对一些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提前介入,在生产领域形成了高低有序的法律体系。
      对于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经营行为,行为人若违反了准入许可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而擅自经营,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若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而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于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则应以危险作业罪论处;若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虽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但不具有上述现实危险的,则不宜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以行政处罚为宜。
     关于柴油的各种安全规定

01危险化学品定义

     1、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9.3.1实施):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行政法规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02 车用柴油有哪几种闪点?

1、《普通柴油》(GB 252-2015)废止
2、《车用柴油》(GB19147-2016)2016.12.23实施

03柴油是危险化学品吗?

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将闭杯闪点≤60℃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算危险化学品。

04柴油是危险货物吗?

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编号1202号:

05柴油按火灾危险性划分是丙类还是乙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局部修订)P190: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为丙类。

06储存多少吨柴油构成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07柴油是易燃液体吗?
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 》:
     08储存与使用柴油相关法规辨识
1、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注: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算危险化学品。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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