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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

2021-06-09 11:34:37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点击:

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
  为更好发挥政府猪肉储备调节作用,有效缓解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日
  
  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保障粮、棉、油、糖、 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精神,进一步完善 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制定本预案。
  一、重要意义
  政府猪肉储备是重要民生商品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 好生猪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近一段时期,“猪 周期”叠加非洲猪瘟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生猪产业正常运行受到 严重影响,政府猪肉储备在发挥保供稳价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储 备体系不健全、储备规模弹性不足、储备吞吐机制不灵活、工作协 同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总结经验教训, 加强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工作,提升生猪和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合理 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生猪生产相对稳 定、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构建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灵活高效、运作规范的政府猪肉储 备调节机制,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促— 2 — 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央地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等协同联 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提 升执行效率,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平急兼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平时调节和应急调控功能, 合理设置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规模,创新储备吞吐方式,平时灵活 调节市场周期波动,急时快速有效满足应急调控需要。 坚持精准高效。科学选择监测预警指标,不断丰富完善逆周期 调控手段,注重预调早调微调,提升储备调节能力,合理把握时机、 节奏和力度,不断提升政策效能。 坚持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 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兼顾生产与消费、猪肉与替代品、当前与长 远,围绕储备调节目标,不断优化机制设计和操作执行。
  三、监测预警
  完善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增强科学性和预见 性,为发挥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和市场引导作用提供基础支撑。
  (一)监测分析。强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多维度、智能化的 监测分析系统,提升准确性和实效性。统筹考虑生猪产业关键环节 及繁育周期,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重点跟踪分析猪粮比价、能 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等指标变 化。其中,国家层面,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采用农业农村部定点— 3 — 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及环比变化率数据;猪粮比价采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每周生猪出场价格与全国主要批发市 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的比值,根据近年生产成本数据测算,对 应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 7∶1;36 个大中城市精瘦 肉(主要指前腿、后腿等部位去皮去骨去油脂的纯瘦肉)平均零售 价格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的每日 36 个大中城市主要超市、集 贸市场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研究编制生猪养殖成本收益指数,适 时纳入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二)信息发布。建立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猪粮比价和能繁母猪、仔猪、生猪、白条肉、猪 肉等量价信息,及时发布涉猪政策和疫情信息等,实现信息共享, 引导市场主体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主动适应市场形势变化。
  (三)预警机制。精准选择预警指标,合理设置预警值,细化 完善预警程序。加强部门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口径,及 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止生产供应和价格大起大落。国家层面将猪粮 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 作为预警指标。预警区间划设如下。 1.过度下跌情形预警分级。重点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减栏,避 免恐慌性集中出栏。当猪粮比价低于 6∶1 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 3 周处于 5∶1~6∶1,或能繁母猪 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 5%,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 3 个月累计 降幅在 5%~10%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低于 5∶1,或能— 4 — 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 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 3 个 月累计降幅超过 10%时,发布一级预警。 2.过度上涨情形预警分级。重点引导养殖户有序扩产,避免非 理性过度补栏。当猪粮比价高于 9∶1 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 2 周处于 10∶1~12∶1,或 36 个大中 城市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在 30%~40%之间时,发 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高于 12∶1,或 36 个大中城市精瘦肉零售 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超过 40%时,发布一级预警。 对相关预警指标,综合考虑生猪养殖成本变化和盈亏平衡点进 行动态调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在采用猪粮比价作为预警指标的 同时,选择本地其他监测预警指标,并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划设预警 区间。
  四、储备调节
  保有一定数量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 同预警情形,分国家和地方层面及时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 等响应措施。
  (一)常规储备。政府猪肉常规储备是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 投放需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建立的常设储备。常规储备中可 设置一定规模的应急储备,专项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灾害等特殊情 况。 1.储备规模。中央建立一定规模的常规储备(含应急储备)。地 方常规储备分为省级和城市两级,其中城市常规储备按城区常住人— 5 — 口 3 天消费量安排,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的应适当增加规模; 省级常规储备按不低于本省城市常规储备规模的 50%安排,牛羊肉 消费占比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可视情减少储备规模。 2.储备品类。中央常规储备主要存储冻猪肉。地方常规储备可 采用冻猪肉及活体存储等方式,其中冻猪肉存储占比不少于 50%,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特殊情形时要及时提高冻猪肉存储占比。中 央常规储备管理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 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常规储备管理。
  (二)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下的储备响应。当生猪大范围恐慌性 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 市”。 1.启动条件。国家层面,过度下跌三级预警发布时暂不启动临 时储备收储;二级预警发布时视情启动;一级预警发布时,启动临 时储备收储。地方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条件参照国家层面做法执行。 2.启动层级。采取全国和分区两级启动。(1)按照非洲猪瘟疫 情分区防控机制划定的区域设置,区域内任一省份启动临时储备收 储时,其他省份应同步启动收储。必要时,中央可督促有关地方启 动收储。(2)国家层面发布过度下跌一级预警时,中央和地方全面 启动收储。 3.收储规模。中央临时储备规模由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按前述 规定需启动临时储备收储的省份,按照有效“托市”的目标要求,确 定本地省级和各城市收储规模,必要时进一步增加。— 6 — 中央临时储备收储有关具体操作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临时储备收储工 作。
  (三)价格过度上涨情形下的储备响应。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 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及时增加市场供应, 稳定市场价格。 1.启动条件。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启动条件分两种情形设置。 (1)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过度上涨二级预警发布时启动储 备投放;一级预警发布时加大投放力度。(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风 险等特殊情形,提高价格涨幅容忍度,发布一级预警后,主要在重 点时段集中组织投放。各省份可自行确定本地区储备投放启动条件 (含预警指标及启动点),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央储备投放启动条件。 2.启动层级。采取全国和分省两级启动。(1)当国家层面在市 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或在重大动物疫情风 险等特殊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一级预警时,中央和地方联动投放。 (2)各省份达到本地投放启动条件后,及时启动投放。 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有关具体操作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 法》等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储备投放工 作。
  五、政策协同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生猪和猪肉供给保障能力 建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调节与其他政策措施协同联动,推进生猪— 7 — 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压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 篮子”市长负责制,将猪肉储备调节工作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 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绩效评估,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二)提升生产自给能力。认真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 措施,通过增加预算内投资、保障养殖用地、强化信贷和保险政策 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安排生产,调优生产力布局和结构,推进 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促进生猪和猪肉市场 供求基本均衡,夯实保供稳价基础。
  (三)健全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城区冷藏配送中心,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优化储备库布 局,在充分利用好现有中央直属库点的前提下,研究新建、合理布 局一批中央直属库点,或确定可租用的社会库点,增强政府储备猪 肉常规调节和应急调控能力。
  (四)完善进口调节方式。完善国外猪肉及产品准入管理,创 新管理方式方法,增加输华肉产品企业注册,拓宽多元进口渠道, 增强国内供应保障调节能力。
  (五)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 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 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 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加强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监督检 查,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 8 — 秩序。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六、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政府猪 肉储备调节机制运转良好。
  (一)加强部门会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猪肉市场保供稳 价工作,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 会商,会商事项主要包括:分析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形势,合理确 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议定储 备响应总体方案,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猪肉市场调控措施。重大事项 及时请示国务院或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 政府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本预案执行情况 的跟踪评估,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商务部牵头修订《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二)强化央地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 府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 控机制划定的区域设置,每个区域内各省份建立跨省沟通协商机 制,共享监测数据,统筹衔接好预警指标、预警区域的设置,加强 重大事项研究会商,达到收储启动条件时统一启动收储,促进生猪 资源及市场合作。
  (三)保障相关经费。中央猪肉储备相关支出,由中央财政负 担。各地要参照中央做法,明确本地区政府猪肉储备相关经费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参照上述预案,— 9 — 建立健全本地区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制定完善实施方案,细化监测 预警、储备规模、储备模式、资金来源等具体安排,精准高效组织 收储和投放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效能,促进当 地生猪及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相关实施方案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备。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 2015 年第 24 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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