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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3-18 10:17:18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索引号:
009171682/2024-16363
成文日期:
2024-03-08
生效时间: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3-15
发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成府规〔20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指导各区(市)县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和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成都市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各区(市)县统筹财力保障落实,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各区(市)县要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第三章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各区(市)县应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按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镇(街道)报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与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与村(居)委会重新签订。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请。村(居)委会按照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扣减名单和上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科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经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并将发放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耕地保有量、发放标准作为分配依据,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给予支持。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市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全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系统,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市)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成都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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